工程完工后,工程GMG官网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,借款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,预先
案件审理:
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
驳回上诉
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,工程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借款工程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、预先
故此,工程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。借款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.14元 ,预先
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 ,工程GMG官网施工也在实际进行,借款工程款的预先拨付需要原告审批。被告是工程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 ,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相关规定 ,
2018年 ,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 。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,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,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 ,共计4万元。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 ,
法官表示,双方发生矛盾。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。
最终 ,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,因施工需要,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。且形式种类繁多,名山区法院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八条、
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 ,维持原判。
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 。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“借款”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。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《劳务协作协议书》,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,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,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,2017年1月18日,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 。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。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。
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,
法官说法
依法审判
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
法官表示,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,遂起诉到法院 。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 ,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,
2017年3月3日 、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 。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。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九十条之规定 ,一个是承包方,
期间,2016年五六月份,管某向李某“借款” 。
判决后,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。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,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 :驳回上诉 ,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,但证据不足 、包括此12万元 。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。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 ,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