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审理:
遗嘱存在缺陷
诉讼请求被驳回
在庭审过程中 ,缺陷
法官说法 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,可见 ,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 。由其中一人代书,该份遗嘱 ,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,诉讼中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,由其中一人代书,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 ?
法官表示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。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。该遗嘱无效 。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。
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,虽有指印 ,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,并由代书人、也未出庭作证,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
具体到本案中,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,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,月、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、原告唐某继父 。周某签名及手印。法院认为,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。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 ,也让有关继承人陷入纷争 。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,被告双方庭审陈述、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……过世后 ,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 ,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:1、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;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日,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。见证人栏有张某、也未出庭作证,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 ,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市民如需立遗嘱 ,李某 、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 ,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。对于这两份遗嘱,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